本案中涉及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

2016-7-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因患者的死亡,给李志、李肃清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为此二炮医院应当赔偿其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及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属专门性的技术问题,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经法院释明后,李志、李肃清申请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经法院随机确定了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由法院委托进行了鉴定鉴定人在召开听证会并听取双方陈述后,出具了鉴定意见,根据双方的异议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补充说明,并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双方在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淋巴结肿大复发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病历:王凤芝入住二炮医院后,该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未能选择结肠镜检查排除肿瘤,而实施的脐疝手术并非针对肠梗阻,在临床检查及诊断方面存在过错第一次脐疝手术无效后,实施第二次“急性腹腔镜探查术”发现回盲部肿瘤并行切除,说明该院对王凤芝的病情不够重视,对病情分析、估计不足,导致其肿瘤性肠梗阻诊断延误,处理不当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王凤芝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王凤芝自身患有结肠恶性肿瘤伴不全肠梗阻,并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基础疾病,体质较弱,入院时年事已高,病情危重复杂,最终的死亡后果与其自身疾病的进展存在较大程度的因果关系李志、李肃清对以上因果关系分析提出什么是多发淋巴结异议,并通过其聘请的医疗专家提出二炮医院第一次手术错误,增加第二次手术感染风险并最终造成患者死亡,患者所患肿瘤并非致命疾病,保守治疗将延长其生存期等观点但是鉴定人对参与度的意见,实际是对造成患者死亡的各种原因中,医疗过错所占比例的分析意见专家证人的陈述,尚不足以推翻鉴定人关于患者自身疾病、体质、年龄等因素在其死亡因素中占有主要程度的意见故李志、李肃清对鉴定意见所提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予采信考虑鉴定人的意见,法院认定二炮医院的医疗过错在患者死亡的原因中占有40%的比例,应根据该比例赔偿李志、李肃清因王凤芝死亡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李志、李肃清提供的医疗费证据,基本可证实系王凤芝在二炮医院住院以及住腹膜后多发淋巴结转移院前及住院期间在该院和其他医院治疗肠梗阻所支付由于二炮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以上费用的损失,故以上费用应属医疗损害造成患者的合理损失对李志、李肃清未提供证据证实的医疗费,不予支持根据王凤芝病情及提供的证据,李志、李肃清主张住院期间护工及家属护理造成的支出及损失,应属合理损失护工护理的实际支出,有相关票据,应予支持但就家属护理的损失,李志、李肃清要求按照每日150元标准并没有充分依据,且与二炮医院收取的护理费标准不符故法院对家属护理费,亦参照二炮医院收取护理费标准,以每日80元计算李志、李肃清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其计算方法及标准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确认其合理性李志、李肃清出具的交通费票据,可证实患脖子淋巴结肿大什么原因者因就医、护理人员因陪护所造成的交通费,数额合理,法院予以确认对李志、李肃清未提供证据证实的交通费,不予支持关于李志、李肃清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计算方法、标准符合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对于二炮医院提出按照2009年标注计算,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予采信以上各项合理损失,二炮医院应根据40%的比例进行赔偿本案进行的司法鉴定认定二炮医院存在过错,而进行鉴定系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的手段,鉴定费收取数额与过错程度无关,故法院判决鉴定费和出庭质询费由二炮医院负担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赔偿李志、李肃清医疗费三万六千三百零九元九角、护理费二千六百二十四肠系膜淋巴结肿大症状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一百八十元、交通费七十三元二角、死亡赔偿金八万零六百四十二元、丧葬费一万三千九百零四元二角、精神损害抚慰金六万元;二、驳回李志、李肃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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